承銷方式有包銷和代銷兩種。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包銷又分為余額包銷和全額包銷。余額包銷,是指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全額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然后再賣給投資者的承銷方式。
代銷與包銷的最大不同在于發行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代銷為一般的委托代理關系,包銷實際上是股票購銷關系。
當一家發行人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時,就要聘請證券經營機構來幫助它銷售證券。證券經營機構借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它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職能之一。
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形式。
代銷指代企業銷售,銷售多少是多少,銷售不完的剩下的由企業自己處理。
包銷指包銷商一次性從企業打包拿走所有發行標的后銷售,銷售不完剩下的包銷商要自己出錢買下。然后由自己處理。
代銷對企業有銷售不完的風險;包銷對企業有銷售不完的風險。
根據《證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承銷是指由證券公司憑借自己的銷售能力在事先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將證券銷售出去的過程。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證券承銷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之一,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證券公司獲得證券承銷業務的經營資格后,方可接受發行人的證券發行委托。
根據《證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根據《證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不得超過九十日。
代銷與包銷最大的不同在于發行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前者僅為一般的委托代理關系,后者實質上是股票購銷關系(在余額包銷情況下為委托代理關系加購銷關系)。代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如證券公司沒有將所有證券出售出去,剩余部分將退回發行人,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代銷方式的承銷傭金相對較低。余額包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如證券公司沒有將所有證券出售出去,剩余部分由證券公司自行購買,因此,證券公司的風險較大,承銷傭金也較高。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并發售期結束后,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于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托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于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后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于承銷商。
都一樣的,證券承銷是指發行人委托證券經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1]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它是證券經營機構最基礎的業務活動之一。